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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子鑒定可能導致的后果
1、身份關系的變化。
原來是“父子(女)”關系,父親與母親都是該子女的法定監護人,對子女的生活、學習、安全等負有法定的義務。但現經鑒定后不存在這種血親關系,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“父”子(女)的法律地位,也即其“父”從法律上來說沒有這些義務。從法理上來說,這種情況具有“溯及力”,可以一直溯及到從該小孩出生時起,期間發生的繼承、贈與等均不產生法律效力。
但如在鑒定以前,女方曾告知男方有關該子女的情況,男方對此沒有異議,并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的,應視為男方與該子女間有收養關系,應從法律上確認他們的養父子(女)關系。該“父親”還是應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,當然他也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。
2、關于該“子女”撫育費的承擔問題。
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撫育該“子女”的撫育費,在夫妻離婚時,如男方未提出異議或請求,一般不主動予以考慮。但如男方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,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其以前的撫育費時,筆者認為對此應適當考慮,但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不適宜直接判返還撫育費,而是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結合有關情況,一并予以考慮。
3、關于已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的處理。
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,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,將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“子(女)”所有的,筆者認為,對此情況,如男方有足夠的證據(如親子鑒定)證明沒有父子間的血親關系,那么男方有權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,要求確認該協議內容部分無效,返還原屬于他的財產份額。因為這種財產贈與是附有條件的,與一般的贈與不同。此條件就是這孩子必須與他有血親關系,而當時贈與時他也確信他們之間有血親關系,現該條件已不存在,因此贈與人有權予以撤銷。但依法應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時間內提出。
4、離婚后對該小孩的撫育費問題。
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,夫妻離婚后,因男方與該子女已沒有血親關系,因此,男方已沒有義務再支付該小孩的撫育費。如女方無力撫養小孩,應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監護人即其親生父親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。如在離婚后經鑒定方知小孩與他不具有血緣關系,離婚后已經支付的撫育費,男方可以全額或部分要求女方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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